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一)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認--有效
(1)主動追認;
(2)經相對人催告后1個月內予以追認;
(3)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效
(1)明確拒絕追認;
(2)默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催告--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應等待被代理人的回應
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4.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權不要求相對人善意;撤銷權則只有善意相對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認,應在善意相對人撤銷合同之前追認;善意相對人如欲撤銷合同,也應于本人追認之前撤銷。
【提示3】此處的撤銷權只須由善意相對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而在可撤銷合同中,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二)表見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
(2)構成要件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
(3)構成要件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為有效,直接約束被代理人。
2.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競合
(1)善意相對人:既可以主張其為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①如果主張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即如果善意相對人選擇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的規(guī)定,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但該追認的作出應當在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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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單選題】甲為乙公司業(yè)務員,負責某小區(qū)的訂奶業(yè)務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區(qū)擺攤,更新訂奶戶并收取下月訂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從乙公司辭職。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區(qū)擺攤收取訂奶款,訂奶戶不知內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開出蓋有乙公司公章的訂奶款收據,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13年)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應由乙公司向訂奶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再向甲追償
B.甲的行為構成狹義無權代理,應由甲向訂奶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C.甲的行為與乙公司無關,應由甲向訂奶戶承擔合同履行義務
D.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應由乙公司向訂奶戶承擔合同履行義務
【答案】D
【解析】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例題2·單選題】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為業(yè)務經理,委托其負責與丙公司的業(yè)務往來。2008年4月,甲公司將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業(yè)務經理的身份,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2011年)
A.丙公司有權根據無權代理制度撤銷該合同
B.甲公司有權根據無權代理制度撤銷該合同
C.丙公司有權根據表見代理制度主張該合同有效,甲公司應當履行該合同
D.如果丙公司根據表見代理制度主張該合同有效,甲公司不得以乙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
【答案】B
【解析】(1)選項BD:表見代理對于本人(甲公司)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2)選項AC: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相對人(丙公司)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
【例題3·單選題】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2009年)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由于丙公司已知甲離職的事實,不能構成表見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丙公司并非善意相對人;(3)選項D:相對人有權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例題4·多選題】2007年7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2007年)
A.該買賣合同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
C.乙可以撤銷該合同
D.甲可以追認該合同
【答案】BD
【解析】(1)選項AB:丙只是單純的知情,不能直接認定為惡意串通;乙的行為屬于越權代理,所訂立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2)選項C: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本題相對人應為丙,且丙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對人)。(3)選項D: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應當在善意第三人撤銷合同之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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