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并獲取審計證據(jù)予以支持。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分析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的原因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yè)懷疑態(tài)度,并考慮:
1.管理層是否誠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錯誤;
3.替代審計程序能否提供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可能顯示存在舞弊,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有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