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物權法
*9節(jié)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物的種類
1.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1)動產(chǎn)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chǎn)則須登記。
(2)不動產(chǎn)糾紛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2.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樂)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齊白石的字畫)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zhuǎn)化為金錢賠償。
3.主物與從物
【解釋】認定主物、從物關系,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獨立;(2)二者在經(jīng)濟用途上存在主、從關系:A物脫離B物,不損害A物的獨立用途,則A物為主物;B物脫離A物,喪失其本來的用途,則B物為從物。
4.原物與孳息
孳息是獨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屬于兩個物,因此尚在母牛身體里的小牛屬于母牛的組成部分,不屬于孳息。(2009年多選題)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chǎn)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物權的種類
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2.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限制物權)。
3.獨立物權和從物權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為獨立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如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