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1)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2)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解釋】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不要求必須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手中),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解釋】注意媒體的地域限制。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義務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權利人作出愿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提供擔保),作為權利人信賴該意思表示而不行使請求權,不能說是怠于行使權利,因此也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4.其他情形
(1)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4)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