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內容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依法律行為轉讓所有權。


【解釋】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或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轉讓人無處分權。


(3)受讓人為善意。


【解釋】①動產中,受讓人在受讓該動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②不動產中,受讓人不知道是無權處分。除下面兩種情形外,受讓人可主張適用善意取得:*9,受讓人能夠從登記簿中得知,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人很可能不正確,即,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第二,登記簿雖記載轉讓人為權利人,但受讓人明知存在登記錯誤,轉讓人其實并非真正的所有權人。


(4)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無償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動產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要件。


(6)轉讓人基于真權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標的物。


【解釋】①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適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權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稱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但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限制物權(他物權)”(如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