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①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③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匕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郵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x扣除率
④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guī)定應舀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⑥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用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的,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⑦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