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經濟法基礎》要點: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是法定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可分為以下兩種: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guī)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指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優(yōu)于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1)短期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同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
  (2)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為二十年的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
  其他障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