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成熟市場,回購(repo)是“出售及回購協議”(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簡稱,買斷式回購是指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以契約方式約定zhi在將來某一日期以dao約定的價格,由“賣方”向“買方”買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
在國外普遍存在的回購有兩種:經典回購(Classic Repo)和購/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
一、買斷式回購本質特征
從買斷式回購的本質特征看,一筆買斷式回購交易結算結束后,回購債券仍然回到正回購方手中,回購期間債券的應計利息實際上也是由正回購方獲得,回購到期后最終實際上是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歸還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購期間的應計利息(不考慮回購期間發(fā)生回購債券付息的情況,其實際結果也是一樣),回購債券在回購期間實際上發(fā)揮的是質押品的作用。
因此,從現實經濟意義看,買斷式回購就具有質押貸款的性質,而“質押品”就是回購債券。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買斷式回購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質押貸款,但其法律關系與我國《擔保法》中的質押并不相同。這一點與國外成熟市場的回購交易是一致的,在國外回購中,回購“買入”的債券被作為正回購方取得貸款的質押品,這種“質押品”(collateral,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質押品)——回購債券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回購期間逆回購方擁有回購債券的完整法律權利,可任意對回購債券進行處置,這是回購交易與一般的債券質押貸款的最大不同之處。
雖然在一般的質押貸款中,質押證券(pledge,所有權不發(fā)生轉移的質押品)也用于資金融出方防范違約風險,但要獲得質押證券的完整法律權利需要通過司法訴訟實現,而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確定性。相反,在回購中,回購債券從一開始就屬于逆回購方,逆回購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違約風險??梢?,買斷式回購交易雖然從經濟意義上看屬于質押貸款,但從法理上看并不應適用于我國的《擔保法》,不受其中“質押擔保”的約束。
二、買斷式回購業(yè)務:
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可選擇的結算方式為券款對付、見券付款和見款付券三種方式。
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在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時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量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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