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9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8到達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
舶*8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提示:海難救助費用、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沒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的案件主要有三類: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8立案”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