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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點講義:稅務行政復議

發(fā)布時間:2015-10-08 17:02    來源:高頓網(wǎng)校 我要發(fā)言   [字號: ]

正文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jù)、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稅收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倭P款。
 
 ?、跊]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①頒發(fā)稅務登記證。
 
  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坌姓r償。
 
 ?、苄姓剟?。
 
 ?、萜渌灰婪男新氊煹男袨?。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公開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不合規(guī)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復議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1)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省、自治區(qū)、協(xié)調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2.復議管轄的特殊規(guī)定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第(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述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復議范圍中第1項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陬^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做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確認。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對符合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四)稅務行政復議審查的決定
  1.稅務行政復議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畫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由原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機構向行政復議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jù)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審查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何等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適用依據(jù)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div>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1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shù)?,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申請人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復議機關應當白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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