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債券類的會計處理
(分清賬面價值、攤余成本、公允價值的關系)
(一)初始計量
①按取得時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入賬金額;
②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的,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diào)整(或貸方)
貸:銀行存款
該債券的初始入賬金額就是該債券的期初攤余成本。(成本+利息調(diào)整明細)
(二)后續(xù)計量
(1)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的后續(xù)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后續(xù)計量、計算攤余成本、確定公允價值的變動)
每個資產(chǎn)負債表日(確認利息的時間)
借:應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diào)整(差額倒擠或借方)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利息
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相反處理。
(2)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投資(采用公允價值后續(xù)計量、計算攤余成本、確定公允價值的變動)
每個資產(chǎn)負債表日(確認利息的時間)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貸:投資收益(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利息調(diào)整(差額倒擠或借方)
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相反處理。
【總結】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債券投資)攤余成本、公允價值、賬面價值等之間的關系(不考慮減值)。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期末賬面價值=公允價值;
(2)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與攤余成本之間的差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
(3)某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攤余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余額)=期末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4)某期末:根據(jù)期末公允價值減去攤余成本的差額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公允價值變動”應當保持的余額,進而確定發(fā)生額。
(5)正常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攤余成本的計算。
附:股票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時的比較
【提示1】股票投資與債券投資均可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核算,也都可以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核算;考試中比較常見的是股票投資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