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情形
(1)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終止后進行的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第五章內容)
(1)合同的效力
在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無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3)相對人
①相對人的催告權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解釋】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權。
②相對人的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釋】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只有“善意相對人”才可以行使撤銷權;(2)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行使了追認權,則代理行為確定有效,此時善意相對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3.表見代理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解釋1】合同的效力:(1)狹義的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2)表見代理: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