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即根本沒有與對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以與對方談判為借口,損害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談判。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不告訴對方,繼續(xù)與對方進行談判。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摹?/div>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終止談判的行為。
2.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賠償以受損害的當事人的損失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減少和間接利益的損害。
【例】甲知道乙準備將自己經(jīng)營的餐館轉(zhuǎn)讓給丙,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出高價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與乙的談判。如果乙因此受到損失,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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