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定金
1、應書面形式約定;
2、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給付一方不履行,不能要求返還定金;收受一方不履行,雙倍返還;
4、定金罰則:
(1)不可抗力:不適用
(2)第三人過錯:適用
(3)延遲履行:適用
5、定金數(shù)額:由雙方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