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金融資產分類
不同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
企業(yè)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對其進行分類后,不得隨意變更。
(一)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后,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其他類金融資產也不得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重分類條件
(1)企業(yè)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的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注意:意圖或能力
(2)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yè)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yè)在處置或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不屬于重分類的情況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yè)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