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shù):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為2-200人。
2.注冊資本(2014年修改: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出資方式
(1)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chǎn);不得高估或低估。
(2)未依法評估作價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chǎn)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3)以劃撥或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房屋、土地使用權、知識產(chǎn)權出資
①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chǎn)權等財產(chǎn)出資,已交付使用,未辦理權屬變更: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nèi)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前述期間內(nèi)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
解釋: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chǎn)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質大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