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中級職稱頻道提供:本篇為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高頻考點:保全措施。
本篇知識點關系:經濟法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 保全措施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1年多選題,2010年簡答題
【高頻考點】: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二)撤銷權
《合同法》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謂“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如果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撤銷。
引起撤銷權發(fā)生的要件是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發(fā)生,主要指債務人以贈與、免除等無償行為處分債權,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有償轉讓行為,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若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其善意取得的行為。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