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jù)債務履行的票據(jù)行為。保證的作用在于加強持票人票據(jù)權利的實現(xiàn),確保票據(jù)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jù)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已成為票據(jù)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jù)上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jù)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jù)保證的除外。票據(jù)保證無效的,票據(jù)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被保證人是指票據(jù)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等。票據(jù)債務人一旦由他人為其提供保證,其在保證關系中就被稱為被保證人。
(2)保證的格式。在辦理保證手續(xù)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的字樣和保證人簽章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為相對應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同時,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