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入門基礎:贈與合同

  1.特征: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2.附義務:
  贈與可以附義務。即使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所負擔的義務并非贈與人所負義務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進行抗辯。
  3.賠償: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5.法定撤銷
 

贈與人

贈與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①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
②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