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 | 連帶責任保證 | |
定義 | 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有先后 | 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無先后 |
先訴抗辯權(quán) | 1.含義: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對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前,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quán) | 連帶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quán) |
約定不明 | 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
抗辯權(quán) |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quán)。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quán)的,保證人仍有權(quán)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