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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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自付證券、無須承兌、即期
  2.規(guī)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jù)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也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
  (二)出票
 

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3)確定的金額;(4)收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上述法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注意】沒有付款人名稱

相對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記載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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