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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中認繳與實繳有哪些區(qū)別?
  解答:
  首先,我們要理解“實繳”與“認繳”的意思。認繳的出資是指公司設立時候各股東根據(jù)公司章程所承諾提供的資本數(shù)額;實繳的出資是指股東實際提供給公司的資本數(shù)額。
  認繳是確認繳納之行為,實繳是實際繳納之狀態(tài)。所以,一般情況下,認繳的出資和實繳的出資是一致的。但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出資人在沒有出資完全時,認繳的出資不等于實繳的出資。
  認繳: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nèi)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nèi)繳足。
  3、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chǎn)權的轉移手續(xù)。
  4、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5、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chǎn)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實繳:
  1、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份總額,就是說是實繳的。
  3、合營企業(yè)的投資者均需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所認繳的出資,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額比例分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