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guī)定:
1.房屋、建筑物:通常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通常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通常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通常為4年。
5.電子設備:由于其技術更新較快,折舊年限通常為3年。
確定原則:
1.一致性原則:對于相同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應該采用相同的折舊年限。
2.實際使用壽命原則:在確定折舊年限時,應參考固定資產的實際使用壽命,不能過長或過短。
3.經濟合理性原則:考慮固定資產的經濟價值和技術更新等因素,確保折舊計提的合理性。
稅務規(guī)定:
1.稅法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也有明確規(guī)定,與上述基本規(guī)定一致。
2.折舊方法:
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如直線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包括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
其它:
1.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2.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3.處于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4.固定資產在定期大修理期間,照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