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確認基本原則
1.債權人:在收取債權現(xiàn)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時終止確認債權;
2.債務人:在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解除時終止確認債務。
二、具體情形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二)修改其他條款
(三)組合方式
債權人
1.通常情況下應當整體考慮是否終止確認全部債權。
2.由于組合方式涉及多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可以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做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并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新金融資產。
債務人
1.組合中以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務人清償該部分債務的現(xiàn)時義務已經解除,應當終止確認該部分債務。
2.組合中以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判斷對應的部分債務是否滿足終止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