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不能轉回有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開發(fā)支出、商譽。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一、資產減值損失確認與計量的一般原則
(一)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yè)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二)確認減值損失后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三)減值準備轉回的處理原則
其他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在債務重組中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二、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XX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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