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是怎么運用的?
  
  地域管轄是什么題型,相信很多人對此都還是比較陌生的,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中級會計職稱中這個知識點的來龍去脈吧。
  
地域管轄是怎么運用的?

  一、地域管轄
  

  1、地域管轄
  
 ?。?)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注意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注意2】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注意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重點解析: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新增)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jié)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新增)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8到達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賠償損害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8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8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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