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VS隱名在經(jīng)濟法中是什么?
  
  今天要為大家分享的是經(jīng)濟法中一個比較難懂的知識點,就是名義VS隱名的一些習題解析等等。
  

  一、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有效嗎?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實際出資人可依照合同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相關權益。
  
 ?。?)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約定合法的情況下,二者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
  
  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二、實際出資人想“轉正”怎么辦?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實際出資人的要求已經(jīng)突破了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內(nèi)部合同的范圍。
  
  實際出資人將從公司外部進入公司內(nèi)部、成為公司的成員。此種情況下,應當參照《公司法》第71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guī)定。
  
  三、名義股東“犯壞”怎么辦?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處理。
  
  只要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為其所有。但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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