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考點】:債的轉移和消滅
(一)債的轉移
1.債權讓與
(1)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處分債權的一種形式,只要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即可(無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
(2)債權讓與的條件
①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
②存在有效的債權;
③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2.債務承擔的條件
(1)存在有效的債務;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的特點;
(3)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
(4)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3.債的概括承受
(1)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
(2)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產(chǎn)生,也可以因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產(chǎn)生。
(二)債的消滅
1.抵銷
在法律上抵銷應具備的條件是:
(1)雙方互存?zhèn)鶛嗪蛡鶆?
(2)雙方的債務內(nèi)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zhì)相同;
(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
(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2.提存
(1)適用于提存的情形
①債權人遲延受領;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③債權人殘廢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
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
①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chǎn)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3)提存的費用負擔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4)必須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3.混同
造成混同的原因主要是: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