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人身權、財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和社員權
(二)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三)絕對權和相對權
(四)對世權與對人權
(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六)主權利與從權利
(七)原權與救濟權
(八)既得權與期待權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9章民法基本理論概述第三節(jié)民事權利的內容。
【基礎考點】:民事權利的分類
1.人身權、財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和社員權
以民事權利的客體所體現(xiàn)的利益性質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人身權、財產(chǎn)權、知識產(chǎn)權和社員權。
(1)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自由權、隱私權等)和身份權(如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2)財產(chǎn)權(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繼承權)
(3)知識產(chǎn)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4)社員權,基于社員資格而產(chǎn)生,包括表決權、對業(yè)務的知悉、執(zhí)行、監(jiān)督權以及盈利分配權、團體終止時的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支配權,是對客體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chǎn)權。支配權的實現(xiàn),僅憑權利人單方的意思即可,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相配合。與支配權對應的義務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現(xiàn)為不作為。
(2)請求權(如債權),是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內容須借助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xiàn),請求權人不能對權利的標的進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請求義務人實施給付(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
(3)形成權,是指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包括承認權、同意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抵消權、終止權。
(4)抗辯權,是能夠阻止相對人所行使的請求權的效力的權利??罐q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權利,但又不以請求權為限,如有針對抵消權的抗辯權。抗辯權的效力在于阻止請求權的效力,從而使抗辯權人能夠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而不在于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不在于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3.絕對權和相對權
以權利實現(xiàn)方式為標準,民事權利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1)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是指無須他人協(xié)助即可行使、實現(xiàn)的權利。
(2)相對權(如債權),是指必須借助他人的協(xié)助,方可實現(xiàn)的權利。
4.對世權與對人權
以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分為對世權與對人權。
(1)對世權,是指能夠請求不特定的一般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對世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是對他人權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擾,表現(xiàn)為不作為。
(2)對人權,是指僅能請求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債權。對人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所負義務的內容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但主要體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
5.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以權利可否與其主體分離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1)專屬權,是指只能由其主體享有的權利,專屬權不得讓與和繼承,如人身權、結婚、離婚、收養(yǎng)權等。
(2)非專屬權,是指非專屬于特定主體,可以讓與和繼承的權利,如一般的財產(chǎn)權。
6.主權利與從權利
以權利相互間的依存關系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7.原權與救濟權
救濟權是指在原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受侵害的危險時產(chǎn)生的救濟性權利。
8.既得權與期待權
以權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備為標準,民事權利可劃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1)既得權,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齊備,而為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形成中的權利),是指只具備部分法律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才能實際發(fā)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