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容導航】: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9節(jié)增值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代理實務的內(nèi)容。
【基礎考點】:視同銷售行為的審核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特殊情況:
(1)發(fā)出貨物時如果開具了發(fā)票,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2)收到代銷清單前,如果收到了部分或全部貨款,應及時確認該部分貨款的銷項稅額。
(3)未收到代銷清單,但貨物發(fā)出超過了180天,應及時確認銷項稅額。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總結④⑤⑥⑦⑧:
※差異點:為什么④⑤沒有購進的貨物,而⑥⑦⑧有購進的貨物?
購進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這④⑤兩項均已經(jīng)進入了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即進入了最終的消費環(huán)節(jié),所以應該由終點的企業(yè)承擔支付過的增值稅,即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再向下一環(huán)節(jié)抵扣了,進項稅額計入相關項目成本。
購進的貨物用于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沒有進入增值稅鏈條的終點,增值稅可以繼續(xù)向下一環(huán)節(jié)流轉,由以后的企業(yè)承擔增值稅。所以投資、分配、贈送時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接受投資、接受分配、接受贈送符合條件可以確認“進項稅額”。
※共同點:為什么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④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投資、⑦分配、⑧贈送均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