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參加途徑
(二)地位
(三)具體類別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法一》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內容。
【基礎考點】:稅收相關法律
1.參加途徑
(1)經通知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主動申請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地位
(1)第三人在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復議中不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享有與申請人基本相同的復議權利。
(2)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3.具體類別
(1)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權益受被處罰人侵害的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
在有共同被處罰人的行政處罰案件中,一部分被處罰人提起行政復議的,另一部分被處罰人則為第三人。
(3)產品質量處罰案件中的生產者。
在食品衛(wèi)生、藥品管理等處罰案件中,因產品質量受到處罰時,若銷售者為行政復議申請人,通常生產者即為第三人。
(4)行政裁決、行政確權復議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
民事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行政確權決定,提起行政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為第三人。
(5)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針對同一行政相對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另一個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