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行政主體的特征
(二)行政職權
【所屬章節(jié)】: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9章行政法基本理論*9節(jié)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主體的概念、特征及行政職權
(一)行政主體的特征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應當享有行政權;
3.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
4.行政主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職權
1.行政職權的特征
(1)公益性
(2)優(yōu)益性
①職務上的優(yōu)益條件,包括先行處置權(如先行扣留、即時強制等)和獲得社會協(xié)助權;
②物質上的優(yōu)益條件。
(3)支配性
行政職權一經行使,即被推定為有效,在被撤銷之前,相對人必須遵守執(zhí)行(行政行為公定力的體現(xiàn))。
(4)不可自由處分性
行政職權不得隨意轉移,不得隨意放棄或拋棄。
2.行政職權的內容
行政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并非所有行政主體都享有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許可權、行政命令權、行政執(zhí)行權、行政監(jiān)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裁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