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最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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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參與到慈善事業(yè),慷慨捐贈需要受助的人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一向鼓勵個人向社會公益、救濟事業(yè)的捐贈,對捐贈的規(guī)定也日漸規(guī)范。個人如果想要稅前扣除捐贈額,在捐贈前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政策:
  一、應考慮捐贈途徑
  根據(jù)《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guī)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lián)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于名單內的,企業(yè)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yè)或個人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所以,如果想要稅前扣除捐贈額,應在捐贈前向相應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索取獲得財政、稅務部門認定的文件,以確認能否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不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直接捐贈,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應關注稅前扣除限額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yè)、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關聯(lián)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研究開發(fā)經費(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贈,準予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對外捐贈允許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額或者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超過當期可以抵扣的捐贈限額,除文件特殊規(guī)定外,對超過部分,是不能結轉到下期結轉抵扣的。
  三、應關注捐贈的所得項目
  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個人取得的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規(guī)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
  稅法規(guī)定,個人將某個項目所得用于捐贈的,則對應該所得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按限額扣除捐贈款項,然后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在用于捐贈的所得項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項目中扣除捐贈額。
  四、應取得合法的票據(jù)
  除有稅務文件特殊規(guī)定外,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jù),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jù)聯(lián),方可按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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