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方面。
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稅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diào)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二)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的內(nèi)容:
(1)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
(2)合理劃分稅種,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
(3)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稅務機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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