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
  *9,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第二,稅法借用了民法的規(guī)則。第三,稅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則。
  區(qū)別:
  *9,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屬于橫向經濟關系;而稅法調整的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屬于縱向經濟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一方固定是國家及其稅務機關;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則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公民之間不固定的關系
  第二,法律關系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民事法律關系建立及其調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的,民事主體雙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則從總體上說不適用于稅收法律關系的建立和調整。稅收法律關系中,體現(xiàn)國家單方面的意志,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第三,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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