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虛假出口:貨單齊全未能逃過執(zhí)法人員視線

  深圳市利豐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申報退稅2726萬元。深圳市國稅局作出追繳該企業(yè)騙取的出口退稅款2091萬元等相關決定。該案主要嫌疑犯黃秀英、劉健明日前已被深圳市中級法院以騙稅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跨省設立不同的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構貨物出口等造假手段,騙取出口退稅。盡管犯罪嫌疑人精心編織了一張巨大的騙稅網絡,但最終仍然難逃法律制裁。
  深圳市國稅局稽查部門在檢查深圳市利豐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利豐源公司)出口退稅情況時,發(fā)現該公司有騙取出口退稅的嫌疑,遂與公安經偵部門聯合成立工作組查處。
  資料顯示,利豐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法定代表人為黃秀英,股東為黃秀英、劉建明,主要從事供應鏈管理、貨物進出口業(yè)務,2010年3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該局稽查人員對該企業(yè)的賬簿、憑證、備案單證、電子數據等資料梳理分析,并聯合公安人員對其主要開票方實施外調協查。
  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利豐源公司在安徽省蕪湖市設立蕪湖市利恒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利恒公司)、蕪湖市利港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利港公司)、蕪湖市潤恒毛衣紡織有限公司(下稱潤恒公司),在河南省周口市設立淮陽縣利豐源服飾有限公司(下稱淮陽利豐源公司)等多家企業(yè)。
  劉建明和黃秀英兩人通過其在河南周口的會計李蘭芳,聯系趙旭東等中間人大量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上述企業(yè)的進項稅額抵扣,并操縱這些企業(yè)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向利豐源公司等出口企業(yè)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兩人通過詹考華等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貨代公司進行配貨、報關,并取得相關單證,以利豐源公司等出口企業(yè)為主體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
  經蕪湖市國稅局稽查局、周口市國稅局稽查局查實:利恒公司、利港公司、潤恒公司、淮陽利豐源公司開具給利豐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為虛開發(fā)票。
  檢查人員對相關貨代、船運公司調查發(fā)現,該企業(yè)申報退稅的提運單、裝貨單等備案單證中的貨柜號、提單號屬盜用其他出口企業(yè)部分信息,與船運公司提供的真實單證不符。
  檢查人員檢查利豐源公司的相關銀行存款賬號及劉建明和黃秀英等人的個人賬號證實,利豐源公司將資金支付給利恒公司等開票企業(yè),開票企業(yè)購買進項時再轉入賣票企業(yè)賬戶,最終轉回劉建明等個人賬戶,然后通過地下錢莊換匯出境,利豐源公司再結匯回到賬上。利豐源公司的“往來明細賬”、“銀行日結賬”等內部賬冊對上述賬戶設專人作流水記錄,反映了其利用個人賬戶流轉資金情況。其所支付的大部分款項最終輾轉回流至劉建明、黃秀英等個人賬上,回流資金超過17680萬元。
  調查顯示,2009年6月——2012年2月,利豐源公司取得并認證的由利恒公司、利港公司、潤恒公司、淮陽利豐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1990份,金額合計1.83億元,稅額合計3108萬元。利豐源公司已持上述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1808份,金額共計1.70億元,申報出口退稅款2726萬元,其中已退稅款2091萬元。
  深圳市國稅局認定,該企業(yè)構成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作出追繳該企業(yè)騙取的出口退稅款2091萬元、處所騙出口退稅款一倍罰款、已申報未退稅款635萬元不予退稅的決定。該案主犯黃秀英、劉健明日前已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稅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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