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知識你問我答:拆遷安置房如何申報繳納契稅?

  問:拆遷安置房如何申報繳納契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zhèn)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二條: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因此對你超過拆遷安置補償部分的金額是要繳納契稅的。
  根據(jù)《關于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 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規(guī)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10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于家庭*10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于家庭*10住房的,無論屬于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如果屬于家庭*10住房,應向征收機關出具*10住房書面誠信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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