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個人購買住房有關的契稅優(yōu)惠有哪些呢?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與個人購買住房有關的契稅優(yōu)惠有哪些呢?
與個人購買住房有關的契稅優(yōu)惠有: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契稅政策:面積≤90平方米減按1%稅率,面積>90平方米減按1.5%稅率。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住房):
契稅政策:面積≤90平方米減按1%稅率,面積>90平方米減按2%稅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y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養(yǎng)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規(guī)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上述第1項規(guī)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稅務師考試相關知識點的解讀和難度解析可以關注高度教育稅務師考試輔導欄目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