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怎樣的?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怎樣的?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xiàn)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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