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及其納稅要求有什么不同?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及其納稅要求有什么不同?
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行為及其納稅要求:
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存在不同類別經營項目的混合,各項目間有從屬關系。按“經營主業(yè)”征收增值稅。
兼營行為強調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不同類別經營項目,但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各項目間無從屬關系。按“核算水平”,分別核算分別適用稅率(征收率);否則從高征稅。
(一)混合銷售
1.含義: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yè)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特例除外)
(二)兼營行為
1.含義: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是,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同時發(fā)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各業(yè)務沒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征稅;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從高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征稅。
(3)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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