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指的是什么?今天高頓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行政效能
行政行為的四大效力有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zhí)行力。
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爭辯力、不可變更性,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
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即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產(chǎn)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遵守和服從(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nèi)容得以實現(xiàn)的效力(≠所有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zhí)行、立即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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