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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搶分考點:行政許可法內容主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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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ta《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搶分考點:行政許可法
【考點1】行政許可設定權劃分
【重點】關注哪些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 |
法律是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jù),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
行政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部門規(guī)章 |
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
國務院的決定 |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fā)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
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地方規(guī)章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章可以設定臨時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xù)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限制】
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tǒng)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不得設定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個人或者企業(yè)到本地區(qū)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qū)的商品進入本地區(qū)市場。 |
【考點2】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制度
【重點】掌握撤銷和注銷的差別
一、行政許可的撤銷
(一)可以撤銷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應當撤銷
1.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不予撤銷不論是“可以撤銷”,還是“應當撤銷”的情形,當撤銷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銷。
(四)后果
1.被撤銷的行政許可,從成立時起即喪失效力。
2.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因撤銷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被許可人基于欺騙、賄賂取得的行政許可被撤銷的,其利益不受保護。
二、行政許可應當注銷的情形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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