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義務
1. 建賬建制
個體工商戶:所有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均應按規(guī)定建立賬簿;達不到建賬標準而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征收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均應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
2. 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
延期繳納稅款: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繳納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延期繳納稅款
(1)特殊困難
①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②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2)批準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稅局、地稅局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申請時限和材料
①時限: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
②熟悉報送的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chǎn)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5)批準時限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應按照規(guī)定結(jié)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