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是海關以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經調整確定的計征關稅的價格。
(一)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二)五種其他方法
1.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2.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5.合理估價方法(補救方法)
合理估價方法不允許使用的估價方法是:(1)在進口國生產的貨物的國內售價;(2)加入生產成本以外的費用;(3)貨物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4)最低限價;(5)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價;(6)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二、價格調整
進口貨物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并按有關規(guī)定調整后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實付或應付價格調整規(guī)定如下:
(一)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的下列費用: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如賣方傭金)。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2.與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價值(如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進口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究等)。
3.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4.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二)不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1.廠房、機械或者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fā)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是保修費用除外;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及其他國內稅;
4.為在境內復制進口貨物而支付的費用;
5.境內外技術培訓及境外考察費用。
三、加工貿易內銷貨物完稅價格
四、特殊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1.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確定完稅價格。
2.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該貨物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估定完稅價格。
3.暫時進境貨物
對于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境的貨物,應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
4.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中,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承租人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經海關同意,按照一般進口貨物估價辦法的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
5.留購的進口貨樣等
對于境內留購的進口貨樣、展覽品和廣告陳列品,以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6.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減稅或免稅進口的貨物需予補稅時,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扣除折舊部分價值作為完稅價格,其計算公式下:
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該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申請補稅時實際已使用的時間(月)÷(監(jiān)管年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