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9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的內容。
【知識點】: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1.行政行為,又稱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chǎn)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2)裁量性:立法通常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以便其能靈活地處理新的行政關系;
(3)單方意志性: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xié)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jīng)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做后盾保證其得以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容
(1)賦予權益或課以義務;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
(3)變更法律地位;
(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
4.行政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①“行政主體”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②“行政相對人”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③“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不得否認或拒絕行政行為所確認的事實和法律關系。
(2)拘束力:對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有關人員或組織均有約束力。
(3)公定力:一經(jīng)作出推定為合法有效。
(4)執(zhí)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業(yè)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