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由于車輛用途不同,可分為多種情況,下面總結一下: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的組成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組成計稅價格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三)其他自用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的確定
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購置該型號車輛的價格確認,不能取得購置價格的,則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相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的確定
現行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guī)定如下:
1.對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底盤(車架)發(fā)生更換,其計稅依據按*7核發(fā)的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2.免稅、減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其計稅依據的確定方式法為:
計稅依據=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其中,規(guī)定使用年限按10年計算;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計稅依據為零,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未滿一年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7核發(fā)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3.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同類型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4.進口舊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fā)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