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
(二)、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Υ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jù)、罰款數(shù)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并由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zhí)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jīng)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四)、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不出具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的,當事人有權(quán)拒絕繳納罰款。
二、一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quán)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審核無誤后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jù)成立的,應當采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quán)后,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qū),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jīng)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