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銷項稅額

1.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

(2)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即價外收入)。

價外費用常見的有:違約金、包裝費、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上述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核算,都應并入銷售額計稅。

但上述價外費用不包括以下費用: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代墊運費;

④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⑤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1)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三種折扣:

①折扣銷售(會計稱之為商業(yè)折扣):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②銷售折扣(會計稱之為現(xiàn)金折扣):銷售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③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

(2)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

以舊換新銷售,是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

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3)還本銷售

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

稅法規(guī)定: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以新產品的市場售價作為計稅依據(jù)。

(4)以物易物

稅法規(guī)定: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如果取得專用發(fā)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

(5)包裝物押金

①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

②對收取的包裝物押金,逾期(超過12個月)并入銷售額征稅。

應納增值稅=逾期押金÷(1+稅率)×稅率(稅率為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

押金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并入銷售額征稅時要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③對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啤酒、黃酒押金按是否逾期處理。

【鏈接】消費稅中,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收消費稅。啤酒、黃酒因其從量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逾期不計算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