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2008年案例分析題、2014年案例分析題)
【相關鏈接】擔保期間,“質押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2009年單選題)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相關鏈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權的人,有權請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權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