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
納稅人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dāng)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在計算時,視同銷售行為的銷售額要按照如下規(guī)定的順序來確定,不能隨意跨越次序: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價公式一: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用這個公式組價的貨物不涉及消費稅,公式里的成本利潤率在考試不給定的情況下一般使用10%
組價公式二: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